即签判。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为宋代各州幕职,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三:“晏安恭为越州教授,张子韶为僉判。”《警世通言·拗相公饮恨半山堂》:“﹝王安石﹞初任浙江庆元府鄞县知县……转任扬州僉判。”
指做佥判官。
明汪廷讷《狮吼记·访友》:“下官僉判凤翔三年,蒙恩召直史馆。”
签名并作判词。
明袁宏道《与倪崧山》:“大约手疲於僉判,眼疲於簿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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