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 讼庭
【全拼】 sònɡ tínɡ
【释义】
  • 即讼堂。

    唐李白《赠从弟宣州长史昭》诗:“讼庭垂桃李,宾舘罗轩盖。”傅尃《梦蘧于临武县》诗:“讼庭如水吏人閒,官舍萧然昼掩关。”参见“讼堂”。

  • 【例句】 1、凡根据第30条提出之任何上诉最高法院原可维持审裁处之判决,或指令审裁处按照其就法律观点所作之裁决重审或再开聆讯;
    2、 应观其法院,尤其当遇到法官开审案之时;还应观各派教会举行的宗教会议;观各教堂寺院及其中的历史古迹;
    3、 最高法院原之职权应由首席按察司或首席按察司不时委任之1名法官执行;及最高法院原可在费方面发出其认为适当之命令。
    4、 于审裁处进行诉之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在审裁处判决后14天内,向经历司发出上诉通知书,开列上诉之理由,根据法律观点就该项判决向最高法院原提出上诉。
    【相关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争讼 交讼 健讼 僮讼 共同诉讼 兴讼 兴词构讼 内讼 冤讼 决讼 出讼 刀笔讼师 刁讼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刑讼 包揽词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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