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后听之。”郑玄注:“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后以“讼矢”指诉讼。
宋宋祁《提刑使者还嘉州》诗:“讼矢久已閒,农坻矧就绪,岁晏亟言旋,无为负延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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