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粮等食品。
《新唐书·百官志二》:“司饎、典饎、掌饎,各二人,掌给宫人餼食、薪炭,皆有等级。”明何景明《先考梅溪公行状》:“视其符,给餼食,餘无所与。”
标准版 | 客户端
合作/定制QQ:1225976870
网尚实用查询 2011-2023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