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的田产。
《元典章·户部四·夫亡》:“随嫁奩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随嫁粧奩原财产等物,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鲁迅《华盖集续编·不是信》:“我祖宗没有遗产,老婆没有奁田,文章又不值钱,只好以此暂且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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