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
暂予监外执行
【全拼】
zàn yǔ jiān wài zhí xínɡ
【释义】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例句】
1、第二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3、 对有关部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672件次。
4、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