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予和剥夺。
《周礼·天官·大宰》:“以八柄詔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二曰禄,以驭其富。三曰予,以驭其幸……六曰夺,以驭其贫。”郑玄注:“幸,谓言行偶合於善,则有以赐予之……夺,谓臣有大罪,没入家财者。”《管子·七法》:“予夺也,险易也,利害也,开闭也,杀生也,谓之决塞。”
引申为赏罚。
明王凤洲《纲鉴会纂》卷四四:“范华阳曰:‘今僖宗两无予夺,何以儆全忠而服克用耶!’”
裁决,裁夺。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省事》:“朝夕聚议,寒暑烦劳,背春涉冬,竟无予夺。”唐吴兢《贞观政要·纳谏》:“蜀王妃父杨誉,在省竞婢,都官郎中薛仁方留身勘问,未及予夺。”明丘濬《大学衍义补·谨详谳之议》:“使断疑狱者,以此为予夺轻重之权度。”
褒贬。
宋周密《<癸辛杂识>序》:“一时之闻见,本於无心;千载之予夺,狃於私意。”清嵇璜《皇朝通志·凡例》:“自诸王及内外大臣之例,得请謚者,高下予夺,各如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