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狱讼事务的官署,属六部之一。
《隋书·刑法志》:“三年,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唐韩愈《送郑尚书序》:“长庆三年四月,以工部尚书郑公为刑部尚书,兼御史大夫,往践其任。”《红楼梦》第一○三回:“不用多説了,快收拾停当。刑部的老爷就到了。”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刑部,古代为‘秋官大司寇’,隋唐以后,即为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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