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后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款。
魏巍《东方》第六部第六章:“任何光荣的协定对他来说都是要得的。”周而复《上海的早晨》第四部二六:“双方都在《朝鲜停战协定》上签了字。”
经过协商而订立(共同遵守的条款)。
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五编第一章第一节:“﹝外交大臣巴麦尊﹞提出了一系列的侵略要求,包括……开放通商口岸、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等等。”如:应该协定一个共同的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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