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朝廷法令擅自征收赋税。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重豪彊兼并之法,百姓喜悦”裴松之注引晋王沉《魏书》:“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亦省作“擅兴”。宋曾巩《移沧州过阙上殿札子》:“常谨復除之科,急擅兴之禁。”
标准版 | 客户端
合作/定制QQ:1225976870
网尚实用查询 2011-2023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