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钱法,可用政府发行的官票充当通货,兑换银钱,官票所值银额谓之“票银”。
《清史稿·食货志五》:“定议票银一两抵制钱二千,钞二千抵银一两,票钞亦準是互相抵。”
清代官府颁发给商人票证时征收的银钱。
《清会典事例·户部·参务》:“乾隆三年奏准:每票一张,收参四两,票银四两,其票银解交盛京户部充餉。如有剩票,送部查销。”《清史稿·食货志二》:“乾隆元年,革除龙江、西新二关衙规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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