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官府处理公事作出裁决时所设置的桌子。
《新唐书·百官志》:“﹝节度使﹞视事之日,设礼案,高尺有二寸,方八尺。”元武汉臣《玉壶春》第四折:“陶伯常云:‘既然从良改正,着礼案上除了名字,将素兰配与玉壶为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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