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子孙继承之财产。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家产》:“又有絶産豐厚,宗人利繼爲嗣。”《醒世姻缘传》第三二回:“﹝一家人﹞死得乾净,又把他的家事估了絶産,限定了價錢,派與那四鄰上價。”清王士禛《池北偶谈·谈献三·施允升》:“其叔祖某,絶産千餘金,應歸先生,一介不取,捐爲義田以贍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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