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壮丁;其他丁口。
《唐大诏令集·帝祭九宫坛大赦天下敕》:“自今以后,应差行人,家无兼丁,不在取限。”金元好问《续夷坚志·孝顺马》:“此卒无兼丁,每上直,马自负卧具继至。”《元典章·刑部六·拳手伤》:“部拟旧例,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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