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上枷并受杖刑。
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官再鞫而后承,罪不过枷杖,当设策使不竟其狱,无所苦也。”
标准版 | 客户端
合作/定制QQ:1225976870
网尚实用查询 2011-2023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