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之陈述意见并加以採纳。
《汉书·成帝纪》:“古之选贤,傅纳以言,明试以功。”《汉书·叙传下》:“中宗明明,夤用刑名,时举傅纳,听断惟精。”颜师古注:“传读曰敷。《虞书·舜典》曰:‘敷纳以言。’敷,陈也。谓有陈言者则纳而用之。”今本《书·舜典》作“敷奏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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