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罚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地区。
《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復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元典章·刑部七·诸奸》:“山南江北道廉访分司官先将郑青面刺‘犯姦二度’四字,将本人转发金场运司收管,配役本省,不见犯姦刺配通例。”《水浒传》第七回:“﹝林冲﹞怎敢恶了高太尉?轻则刺配了他,重则害了他性命。”吴晗《灯下集·刺配》:“受到刺配刑罚的人,到配所后还得服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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