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治理重案,必依次与群臣、群吏和百姓三等人反复计议,然后定罪判决,以示审慎。
《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孙诒让正义:“三刺者,问众以当杀与否,是刑与宥不可豫定。”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书记》:“刺者,达也。诗人讽刺,《周礼》三刺,事叙相违,若针之通结矣。”《隋书·刑法志》:“周王立三刺以不滥,弘三宥以开物。”
指三次察讯。
《魏书·刑罚志》:“以五听求民情,八议以申之,三刺以审之。”
谓击刺三次。
《周礼·夏官·大司马》:“鼓戒三闋,车三发,徒三刺。”郑玄注:“鼓戒,戒攻敌,鼓一闋,车一转,徒一刺,三而止,象服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