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出于律例之外进行辩驳议论。
《资治通鉴·晋惠帝元康九年》:“乃下詔:‘郎、令史復出法驳案者,随事以闻。’”胡三省注:“出法驳案者,谓出於法之外而为驳议也。”
标准版 | 客户端
合作/定制QQ:1225976870
网尚实用查询 2011-2023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