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拿取。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钱穀·立解支两截册》:“使下半截已解支之数,与上半截应解支之数相符,则于批领俱经掣取项下印‘完讫’二字。”郭孝成《湖南光复纪事》:“只由出捐之人认明数目,填写捐册,其款即由捐主逕送官办总局,掣取收条,以为缴款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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