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伤。轻伤为疻,重伤为痏。
《汉书·薛宣传》“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与痏人之罪钧,恶不直也”颜师古注引汉应劭曰:“以杖手殴击人,剥其皮肤,肿起青黑而无创瘢者,律谓疻痏。”《说文·疒部》:“疻,疻痏,殴伤也。”段玉裁注:“按此应注譌脱。《急就篇》颜注云:‘殴人皮肤肿起曰疻,殴伤曰痏。’盖应注‘律谓疻’下夺去六字,当作‘其有创瘢者谓痏’。”
泛指伤痛。
清钱谦益《顾孝廉请赠议》:“其志以忘身善物为务,一民之未安,一物之失所,其所为疻痏在躬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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