骈拇·第四节
且夫属其性乎仁义者(1),虽通如曾史,非吾所谓臧也(2);属其性于五味(3),虽通如俞兒(4),非吾所谓臧也;属其性乎五声,虽通如师旷,非吾所谓聪也;属其性乎五色,虽通如离朱,非吾所谓明也。吾所谓臧者,非仁义之谓也,臧于其德而已矣(5);吾所谓臧者,非所谓仁义之谓也,任其性命之情而已矣(6);吾所谓聪者,非谓其闻彼也,自闻而已矣;吾所谓明者,非谓其见彼也,自见而已矣(7)。夫不自见而见彼,不自得而得彼者,是得人之得而不自得其得者也(8),适人之适而不自适其适者也(9)。夫适人之适而不自适其适,虽盗跖与伯夷,是同为淫僻也。余愧乎道德,是以上不敢为仁义之操(10)而下不敢为淫僻之行也。
【注释】
(1)属:从属、系属,乎:作于解。
(2)臧,善,指自性完善。
(3)把本性系属在识别五味上。五味:酸、甜、苦、辣、咸。
(4)俞兒:古时善于辨味者。
(5)臧于其德:德谓得其性所应得。庄子认为的善,就在于得其性所应得,不在于把性系属仁义或获得辨声、辨色等特殊技能。
(6)性命之情:自然本性之实。
(7)自闻、自见,任耳目自然本性去听去看,不求在耳目本性上增添什么或减少什么,如骈拇枝指,如师旷、离朱之类的特殊聪明。只求始终如一持守自性,不因追求外在的东西舍弃本性,即是自闻自见,即为最大的聪明。闻彼、见彼则与此相反
(8)得人之得:得之于外而非得于自性。如仁义、如师旷、离朱之类的过分聪明。这类得之于外的东西,形式上虽有所得,在根本上却丧失了自性所应得。自得其得:得到自性所应得的东西。
(9)适:归向,由于倾心于外求,为外物所牵引,归向别人的去处,而没有归向自身所应归向之处。
(10)操:节操。庄子以为仁义之操与淫僻之行,伯夷与盗跖,在丧失本性上都一样,所谓上下之分是沿用习惯说法,并不是真把它们分为上下。对这两种作法,庄子皆不取,而是要抛开它们,遗忘它们,任运自性。
【译文】
再说,使本性从属于仁义的人,虽然如同曾参、史鳅一样通达,也不是我所说的自性完善;把本性系属在识别五味上,虽然能如俞旯一样精通,也不是我所说的自性完善;把本性从属于辨析五声上,虽然象师旷一般精通,也不是我所说的听觉敏锐;把本性从属在辨别五色上,虽然象离朱一样精通,也不是我所说的视觉明察。我所说的自性完善,不是指合乎仁义的标准,只是任其自然本性之实去行而已。我所说的听觉敏锐,不是超出自性之外多听到什么,只是任耳之自性去听而已;我所说的视觉明察,不是超出自性之外多看到什么,只是任眼之自性去看而已,不是任自性去看而求超出本性去看,不是按自性应得去得而要超出自性去妄得,是得到了外物而失掉了自性应得之物;是归向别人的去处,而没有归向自身所应归向之处。归向别人的去处而没有归向自身所应归向之处,就此而言,虽伯夷与盗跖不同,他们之所为同样是邪僻的。我于道德行为很感惭愧,从高的方面讲,不敢奉行仁义之节操,从低的方面讲,不敢去为邪僻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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