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由于其独特的氛围,深受百姓喜爱,成为人们休闲、购物的好去处。我国的夜市从很早以前就已出现。西汉时,都城长安及洛阳、邯郸、成都等大城市,商业都已经很发达。不过,当时的官府对这些城市的夜市严加看管,开市和闭市都规定具体的时间。东汉时,兴起了“夜籴”,这是夜市的萌芽。
到了唐代中期,随着农业、手工业的不断发展,商业出现了新的繁荣局面,单靠白天的市场交换商品显然已经不能适应,于是夜市正式出现。长安不论白天抑或夜晚,集市贸易都相当发达。
据《新唐书》卷四十八的《百官志》中有这样的记述:“凡市日中击鼓三百以会众,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而散。”并说“有卫士50人,以察非常”。这不仅说明唐代日中击鼓三百开市、日暮前七刻击钲罢市,且有卫士50人进行督促检查,可见当时市场交易中对时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而真正由统治者发布明令,提倡夜市,当时在北宋。《宋会要稿》中曾记载:“太祖乾德三年(公元965年)4月13日,召开封府,令京城夜市至三鼓(半夜)已来,不得禁止。”北宋时,都城汴梁的夜市已粗具规模,十分热闹,达到了“车马阗拥,不可驻足”的程度。夜市的时间要三更尽才歇。买卖的内容以各种时令食品、风味小吃为主。
现在,我国很多城镇的夜市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地方人文旅游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