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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不赦”的由来

“十”在语境中表示最多、全了、满了。十恶不赦,那就是恶贯满盈了。“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罪大恶极、不可宽恕的人。古人往往给敌人列上十大罪名,以便出师有名。

其实,“十恶”真有律法规定的十条大罪,始见于一千三百年前的北齐法律。隋、唐把这十条大罪的内容略加增删,正式定名为“十恶”写在法典的最前面,以示严重。以后经历宋、元、明、清各代,都规定犯了“十恶”罪不能赦免。

古代“十恶”罪的内容是:

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

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3.谋叛,指背叛朝廷。

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5.不道,指杀戮无辜。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这是封建时代的产物,其内容一部分在今天是不能接受的。但由于“十恶”成为“不赦”之罪,影响深广,人们一接触到罪恶大、不可宽恕的事情,很自然地就称为“十恶不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