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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 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1952年3月28日,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些文件根据“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规定了对贪污分子和违法工商业者的处理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各级政府进行了定案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