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万章章句下·第三节

【赏析】

  爱情要纯洁,友情也要纯洁,不可以掺杂金钱、地位等利害关系的因素在内。古代人非常重视这一点。我们随手就可以写下一连串这方面的名言:

  “以财交者,财尽则交绝;以色交者,华落而爱渝。”(《战国策楚策一》)

  “以权利合者,权利尽而交疏。”(《史记郑世家赞》)

  “以势交者,势倾则绝;以利交者,利穷则散。”(《中说礼乐》)

  一言以蔽之,也就是孟子在这里所说的“友其德”,而不要友其财、色、权、利、势。

  至于古今中外的文艺作品,如莎士比亚名剧《雅典的泰门》、巴尔扎克的小说《高老头》,以及中国话本《杜十娘怒沉百宝箱》等,更是生动形象、淋漓尽致地揭示了这个道理。

  问题还是在于,说得越多,文艺作品写得越多的,往往也就是现实生活中存在问题最多的现象。古往今来,真正能够做到“不挟”而“友其德”的,又有几人呢?

  岂不闻——

  “世人结交须黄金,黄金不多交不深。纵令然诺暂相许,终是悠悠行路心。”(《增广贤文》)

  所谓“钱权交易”,至今不也仍然是我们“反腐败”中要着力解决的一个大问题吗。

【解读】

  “友”字,在现代都认为是交朋友的“友”的意思,然而在先秦时期,“朋”是朋,“友”是友,各不相干,意思也不一样。“朋”,都是用为“同类”之意,即同样类别之人,也就是志同道合之人。志同道合之人也互助合作,即称为“朋友”。志不同道不合之人,亦不互助合作,即不能称为“朋友”。在古人那里,凡是认识的人,或是熟悉的人,一般都称为“乡党”,或是熟人,只有有了特殊关系的人,如志同道合之人,或有互助合作关系的人,才分别称之为“朋”或者是“友”。而对待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行为方式,本章所说的重点即在于此。

  因此,所谓互助合作,就是不能要挟强迫长辈,不能要挟强迫尊贵的人,不能要挟强迫兄弟,而是看其人生规律,也就是志同道合的意思,因此不可以有要挟强迫的因素在里面。就拿我们现代来说,甲公司自恃有特殊的技术而与乙公司互助合作,其要挟强迫乙公司答应他某种条件,这样的互助合作是注定要失败的。两个人的互助合作,两个公司的互助合作,或两个国家的互助合作,首先应该在平等的地位上,才能互助合作得长久。这就是国家施政,或个人对待别人的行为方式,也是最佳行为方式。如果要挟了,强迫了,不平等对待了,就不是最佳行为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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