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王安石传》:“有少年得斗鶉,其儕求之不与,恃与之昵輒持去,少年追杀之。
开封当此人死,安石駮曰:‘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彼携以去,是盗也;追而杀之,是捕盗也,虽死当勿论。’”后将此案称为“鶉刑”。《京本通俗小说·拗相公》:“文章谩説自天成,曲学偏邪识者轻。强辩鶉刑非正道,误餐鱼饵岂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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