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坐臧”。犯贪污罪;判贪污罪。
《汉书·景帝纪》:“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赏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东观汉记·锺离意传》:“显宗时,意为尚书,交趾太守坐赃千金,徵还伏法。”明沉德符《野获编·台省·台省之玷》:“守制御史唐震,以欺取官物,诬陷人罪,逮至京,坐赃为民。”林纾《析廉》:“汉法,吏坐赃者皆不得为吏。鄙意此特用以匡常人,若君子律身,固已廉矣。”
方言。栽赃。
标准版 | 客户端
合作/定制QQ:1225976870
网尚实用查询 2011-2023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