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年子弟因父兄犯法被牵连而治罪。
《汉书·石奋传》:“孤儿幼年未满十岁,无罪而坐率。”颜师古注:“服虔曰:‘率,坐刑法也。’如淳曰:‘率,家长也。’幼年无罪,坐为父兄所率而并徙,如説近之。”王先谦补注:“王文彬曰:‘言无罪而坐以适徙之法,服説近之,特不当言刑耳。’注文‘率’上当有坐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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