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自愬”。自己诉说。
《后汉书·独行传·王忳》:“妾不得白日自诉,每夜陈寃,客輒眠不见应,不胜感恚,故杀之。”《新五代史·唐庄宗纪上》:“克用上表自诉,其辞慢侮,天子为之引咎,优詔答之。”《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赵普﹞密奏:‘臣开国旧臣,为权幸所沮。’因备言昭宪顾命及先朝自愬之事。”《清史稿·广略贝勒褚英传》:“褚英意不自得,焚表告天自诉,乃坐咀呪,幽禁。”
法律名词。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监护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公诉】释义:
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是以国家公诉人身分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由检察长或由他指定的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