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
《新唐书·食货志一》:“凡庸、调、租、资课,皆任土所宜,州县长官涖定粗良,具上中下三物之样输京都。”范文澜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唐玄宗在租庸调外,又创资课。所谓资课,就是财产税。”
标准版 | 客户端
合作/定制QQ:1225976870
网尚实用查询 2011-2023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