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 主判
【全拼】 zhǔ pàn
【释义】
  • 唐宋时高级官员兼任较低职务之称。

    宋曾巩《福州奏乞在京主判闲慢曹局状》:“伏望圣慈悯惻,以臣老母见在京师,与臣一在京主判閒慢曹局差遣,或就移近京一便郡,庶便亲养。”明王鏊《震泽长语·官制》:“宋初承五代,三省无专职,臺省寺监无定员,类以它官主判。”

  • 【例句】 1、我的神我的阿,求你奋兴醒起,清我的事,伸明我的冤。
    2、 在大陆法系国家,既力的客观范围表现为文中的断有既力,决理由中的断无既力。
    3、 [和合]我的神我的啊!求你奋兴醒32起,清我的事,伸明我的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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