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全拼】 zhōnɡ huá rén mín ɡònɡ hé ɡuó bīnɡ y
【释义】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共十二章六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并对平时征集,士兵、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等等作了具体规定。
【例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兵役制度。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的规定,凡年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征集服现役者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相关词】 ·云中君 ‘人中吕布,马中赤兔 “中国 “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自有黄金屋” “二次元的中科院物理所” “冢中枯骨” “李白斗酒诗百篇,长安市上酒家眠,天子呼来不上船,自称臣是酒中仙。 “理中客” “蜀中无大将,廖化作先锋”,   《中国机长》   中国   中国狸花猫   心中  《中国姓氏大辞典》  中国  中心  吴冠中  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 《一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 《三体中的物理学》
回到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