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全拼】
zhōnɡ huá rén mín ɡònɡ hé ɡuó bīnɡ y
【释义】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共十二章六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并对平时征集,士兵、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等等作了具体规定。
【例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兵役制度。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凡年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征集服现役者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