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适中、可以常行的法典。
《周礼·秋官·大司寇》:“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郑玄注:“用中典者,常行之法。”南朝梁陆倕《石阙铭》:“谋协上策,刑从中典。”宋王安石《陈确授大理寺检法官》:“朕制中典以刑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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