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犯罪事实。
元周达观《真腊风土记》:“且如人家失物,疑此人为盗,不肯招认,遂以锅煎油极热,令此人伸手于其中。”《警世通言·齐彦杰一妾破家》:“高氏抵赖不过,从头招认了。”《老残游记》第十六回:“我劝你们早迟总得招认,免得饶上许多刑具的苦楚。”阮章竞《漳河水·圈套》:“玉枝、金带都招认:你和你男人是主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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