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贱役。后专以称旧衙门里的差役。
《左传·隐公五年》:“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皁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儒林外史》第八回:“皂隶若取那轻的,就知他得了钱了。”鲁迅《三闲集·新月社批评家的任务》:“打人,也不行的。但大老爷要打斗殴犯人的屁股时,皂隶来一五一十的打,难道也算犯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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