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议;共同评议。
《汉书·晁错传》:“奏上,上令公卿列侯宗室杂议。”《新唐书·礼乐志四》:“其后羣臣言封禪者多,乃命祕书少监颜师古、諫议大夫朱子奢等集当时名儒博士杂议,不能决。”清章学诚《文史通义·书<吴郡志>后》:“於是会校官汪泰亨,与文学士杂议,用褚少孙例,增所闕遗,订具誒伪。”张晋藩等《中国法制史》第二编第六章第三节:“对于重大疑案,皇帝令翰林学士、负责知制诰的中书舍人、同平章事、参知政事、御史、谏官等大臣共同评议,称为‘杂议’,然后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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