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所有者,旧主。
清王六鸿《福惠全书·刑名·卖身旗下》:“若止背主投旗,审无挟制勒索者,交还原主。”洪深《劫后桃花》六五:“该具呈人自称原主,屡请发还;迄又未遵批,将方单契纸等呈署候验。”徐迟《火中的凤凰》:“原来此人说的,什么只借三天,匆匆过目,早已归还原主,全是鬼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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