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予和剥夺;奖励和惩罚。
《左传·成公八年》:“七年之中,一与一夺,二三孰甚焉!”《荀子·王制》:“贵贱杀生与夺,一也。”《后汉书·符融传》:“三公所辟召者,輒以询访之,随所臧否,以为与夺。”唐韩愈《孟东野失子》诗:“失子将何尤,吾将上尤天。女实主下人,与夺一何偏。”
决定;裁决。
《三国志·魏志·明元郭皇后传》:“值三主幼弱,宰辅统政,与夺大事,皆先咨启於太后而后施行。”《旧唐书·裴漼传》:“琰之命书吏数人,连纸进笔,斯须剖断并毕,文翰俱美,且尽与夺之理。”《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二年》:“课吏民射,有过失,射中则释其罪;有辞某事,輒因中否而与夺之。”
取舍。
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附会》:“谓总文理,统首尾,定与夺,合涯际,弥纶一篇,使杂而不越者也。”唐白居易《论考试进士事宜状》:“虽诗赋之间,皆有瑕病,在与夺之际,或可矜量。”宋王安石《议服》:“礼之所与夺,刑之所生杀,皆於此乎权之。”
得失。
《魏书·甄琛传》:“臣子所求,便为议上,都不復斟酌与夺,商量是非。”晋葛洪《抱朴子·广譬》:“与夺不汩其神者,至粹者也。”宋范仲淹《答安抚王内翰书》:“尚有议论与夺,或失此机会卒无休兵之期,如更有沮败则用何道?”明高启《北郭秋夜喜徐卿远来兼南游》诗:“与夺得丧未足较,惟有一贫聊復尔。”
褒贬。
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史传》:“立义选言,宜依经以树则;劝戒与夺,必附圣以居宗。”唐刘知几《史通·称谓》:“爱憎出於方寸,与夺由其笔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