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砍掉右足。
汉代酷刑之一。《后汉书·明帝纪》:“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縑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李贤注引《汉书音义》:“右趾谓刖其右足。”《后汉书·皇后纪上·和熹邓皇后》:“太后比三日幸洛阳,録囚徒,理出死罪三十六人,耐罪八十人,其餘减罪死右趾已下至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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