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所受的馈赠、贿赂。
《资治通鉴·齐武帝永明二年》:“旧律,枉法十匹,义赃二十匹,罪死;至是,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胡三省注:“枉法,谓受賕枉法而出入人罪者。义赃,谓人私情相馈遗,虽非乞取,亦计所受论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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