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罚而失当。
《国语·周语上》:“国之臧,则惟女众;国之不臧,则惟余一人是有逸罚。”韦昭注:“逸,过也。罚,犹罪也。”《明史·邓玘传》:“以久戍觖望,恣其下淫掠。大学士王应熊以乡里庇之,玘益无所惮。其死也,人以为逸罚云。”《续资治通鉴·宋神宗元丰四年》:“时以仁杰未正典刑,谓辽主有逸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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