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田赋制度。
嘉靖时于地方试行新法,以各州县田赋、各项杂款、均徭、力差、银差、里甲等编合为一,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条,称一条鞭法。万历年间张居正执政,推行于全国。见《明史·食货志二》。清代因之。明徐渭《会稽县志诸论》:“余闻诸长老云,徭赋之法,盖莫善於今之一条鞭矣。”清俞正燮《癸巳存稿·书河南府施志后》:“《明史》言,国初有里甲、均徭、杂汎三等,嘉靖时行一条鞭法,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
比喻删繁就简,条贯划一。
清翟灏《通俗编·数目》:“按此法(一条鞭法)自明季创行,至今不改,而凡事之并繁就简,世俗亦借以言焉。”老舍《女店员》第三幕第五场:“这个上下一条鞭的办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