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时规定官吏犯罪,鞭杖十下为一负。
隋时规定九品以上犯罪可以赎铜,每一斤为一负。《隋书·刑法志》:“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隋书·刑法志》:“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为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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