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对盐所征的厘金。
清咸丰三年设此税收,大都属于盐的附加税性质。1914年并入盐的正税。《清史稿·食货志四》:“陕西花马池盐课,向由布政使收纳。及同治十二年,宗棠为陕甘总督,因西陲用兵,改课为釐,在定边设局抽收,名曰花定盐釐,於是陕西盐利归於甘省。”
标准版 | 客户端
合作/定制QQ:1225976870
网尚实用查询 2011-2023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