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人抽取的佣金。
宋苏辙《论蜀茶五害状》:“卖茶本法止许收息二分,今多作名目,如牙钱、打角钱之类,已收五分以上。”明汤显祖《紫钗记·伤感》:“﹝侯﹞一对釵儿百万钱。﹝堂﹞牙钱要分取十三千。”
象牙钱。
宋时用作计钱数的标识。《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二年》:“帝谓辅臣曰:‘尝闻太宗时,内藏财货,每千计用一牙钱记之,名物不同,所用钱色亦异,他人莫能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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