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契税。
宋俞文豹《吹剑四录》:“牙契钱者,人间买田宅,则投印契书。嘉祐末,每千输四十,宣和末,陈亨伯经制增五六十,绍兴初,孟富文总制又增为一百,以三十五入经制,三十二钱半入总制,三十二钱半留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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