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考试或任用官吏的年龄加以限制,谓之“限年”。
汉崔瑗《上言察举孝廉》:“臣闻孝廉,皆限年三十乃得察举,恐失贤才之士也。”《宋史·仁宗纪二》:“辛丑,詔礼部贡院,诸科举人七举者,不限年,并许特奏名。”明李东阳《送体斋傅先生省墓》诗序:“其视具寮常制,限年而后许,勘实而后覆,一切付诸有司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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