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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杨炎传》:“宰臣於庶官,比之监临,官市贾有羡利,计其利以乞取论,罪当夺官。”宋王禹偁《监察使米府君墓志铭》:“监银冶凡八月,宿弊尽去,羡利居多。”明唐顺之《条陈蓟镇补兵足食事宜》:“即以此脚价所积之米,贱则糴,贵则糶,收其羡利,还充脚价,而本米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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