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相戏误伤而致死。
唐代法律规定戏杀罪轻于斗杀,明清皆以斗杀论,至光绪末年又减轻论处。《唐律·斗讼》:“诸戏杀伤人者,减鬭杀伤二等。”长孙无忌疏议:“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鬭,因而杀伤人。”《清史稿·刑法志二》:“﹝光绪﹞三十二年,法律馆奏准将戏杀、误杀、擅杀虚拟死罪各案,分别减为徒、流。自此而死刑亦多轻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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